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黔南刑执字第637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黔南刑执字第6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3-14

案件描述

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请求情况

2014年2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分监区纪律秩序,“三课”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浩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王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左龙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