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平刑执字第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26
案件描述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宣判后,訾某不服,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訾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冬天以来,被告人訾某在本村树园里、过道间等地先后多次采用强拉小女孩的手摸其生殖器的方式分别对本村的李某某(2004年4月出生)、刘某某(2004年11月出生)、任某某(2001年11月出生)、冯某某(1997年4月出生)实施猥亵。
罪犯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訾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王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