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0-17
案件描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某1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2014年5月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学文
审判员李庆
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