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3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16
案件描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心平
审判员陈胜泉
代理审判员刘东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