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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424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7   阅读:

案号:(2014)郑刑执字第4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6

案件描述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耿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耿某1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28日,耿某1在任教过程中,多次在课堂上以及办公室对多名7岁到九岁幼女采取搂抱、抚摸其胸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罪犯耿某1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耿某1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耿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张利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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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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