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徐刑执字第015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9-30
案件描述
2008年7月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睢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21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六年四个月十五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7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秦某1的刑期减去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作云
审判员刘康
审判员陆连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