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0
案件描述
和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克启
审判员郑云
代理审判员陈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