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宁刑执字第40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25
案件描述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坛少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远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黄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远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远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柏萍
审判员何立龙
代理审判员张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