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沧刑执字第12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9-12
案件描述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泊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范希福犯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范希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范希福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希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31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获表扬奖励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建顷、胡占勇及罪犯郑元亭、郑进章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希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范希福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希福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刘俊通
审判员苗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