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5刑更18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28
案件描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01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请求情况
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徐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庆
审判员蒋学文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