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甘11刑更3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08
案件描述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临市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哲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1分。积极参加劳动。入监以来,共获表扬3个。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哲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茂荣
审判员姚新平
审判员马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