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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51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3刑更5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26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梁某1于2014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计违规5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无违规被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2490分,兑换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寒

审判员郑飞鹏

审判员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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