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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刑更602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7   阅读: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刑更6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3-09

案件描述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泰少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曹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曹国平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017年11月获得二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红

审判员何立龙

审判员郭正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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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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