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06刑更19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18
案件描述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某1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周应彪
审判员李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