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23刑终1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8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兴义某中学建筑工地上做工。当日14时许,邓某某在新建教师宿舍1楼至2楼的楼梯转角处,见工友周某的女儿唐某(2011年6月1日生)独自在此玩耍。后邓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把唐某抱来对其进行猥亵。事后,唐某的母亲周某找到邓某某,邓某某即赔礼道歉,周某即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邓某某、周某一并带到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以“其是抱起被害人往窗外看,没有搂抱,只是帮被害人把衣服塞到裤子中,无意中触摸到耻骨处,没有伸到内裤中,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8日14时许,上诉人邓某某在兴义某中学新建教师宿舍1楼至2楼的楼梯转角处,见工友周某的女儿唐某(2011年6月1日生)独自玩耍,便对唐某进行猥亵。事后,唐某之母周某找到邓某某,邓某某赔礼道歉后,公安民警将邓某某、周某带到派出所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列述,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廖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为寻求刺激,对幼女唐某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原判鉴于被害人之母找到邓某某后,邓某某即进行赔礼道歉,在明知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邓某某所提“其是抱起被害人往窗外看,只是帮被害人把衣服塞到裤子中,无意中触摸到耻骨处,没有伸到内裤中,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邓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当天,其出于好奇没有摸过小女孩的下体,想摸下看看是什么感觉,其在工地上抱起一陌生五岁左右的女孩,她的裤子穿得低,就把手伸进她裤子里,按压她阴部上面的耻骨位置,按了约三秒,后其向该女孩母亲道歉,并说拿点钱弥补,但她母亲不同意就报警了。被害人唐某陈述,其在工地上玩,被一叔叔(邓某某)抱起,并用手伸进裤子摸其尿尿的上面点一会,当晚其把此事告诉了母亲周某。证人(被害人之母)周某证言证实,当日其带女儿唐某到建筑工地玩耍,期间邓某某买酸奶和贴画给唐某,到18时许,其给女儿洗澡时,女儿说今天拿东西给她吃的叔叔摸她的小屁屁,我问怎么摸的,女儿就试给其看,是用手伸到下体位置;后其带女儿去找到邓某某,他承认摸过唐某,并进行道歉,愿意赔偿500元私了,后其报警。以及还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某某并非过失对陌生幼女实施淫秽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猥亵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黔川
审判员刘远益
审判员蒋文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之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