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1刑终8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07
审理经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1147号刑事判决,以蔡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蔡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某1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蔡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某1撤回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1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侃
审判员徐松松
审判员陈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