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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18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甘06刑更1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03

案件描述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金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5日交付执行。

2007年12月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0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836.2分。该犯于2014年10月15日交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法院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富强

审判员罗立斌

代理审判员赵世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妤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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