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甘06刑更1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03
案件描述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金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5日交付执行。
2007年12月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0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836.2分。该犯于2014年10月15日交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法院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富强
审判员罗立斌
代理审判员赵世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