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16刑更13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5
案件描述
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太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12日入狱服刑。
请求情况
2016年12月12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王晓刚、谢鹏飞及同监区罪犯李心夫、丁学业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铭
审判员朱发亮
人民陪审员王玉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