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6刑更2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04
案件描述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8月26日、2015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2014)岳中刑执字第979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某1系病犯,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跃军
审判员许震鹏
人民陪审员魏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