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27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4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炎峰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