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5刑更3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1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1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若全
审判员曹宁
代理审判员王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