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3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04
案件描述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汪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