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二中刑执字第22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1-10-09
案件描述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秋霞
代理审判员杨琳
代理审判员郭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