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7刑更3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24
案件描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刘浦
审判员朱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