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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46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7刑更3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24

案件描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刘浦

审判员朱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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