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1刑更30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5-10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安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日。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洁
审判员徐鲁龄
审判员张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