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2刑更14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10
案件描述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长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长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长青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青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长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微
审判员夏红军
审判员张真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