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1刑更31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01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左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哈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左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左某1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左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左某1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左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元彬
审判员李文博
审判员冯国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