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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651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4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2刑更6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27

案件描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治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国治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治因年满七十周岁并患高血压被监狱病残小组鉴定为一级老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国治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一级老病残犯,可以对其减刑适度从宽。该犯针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行为达百余次,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虑该犯系一级老病残犯,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国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玉涛

代理审判员赵自辉

代理审判员何贤龙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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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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