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1刑终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2-17
审理经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浙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徐某1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徐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1撤回上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安定
审判员胡荣
代理审判员闫诗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钟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