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08刑更2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04
案件描述
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4)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2014年1月2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累计奖励分43.1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德升
审判员陈香妙
审判员黄裕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