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1刑更19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4
案件描述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川0923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8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另查明,罪犯曾某1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杨桓
人民陪审员秦昌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菁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