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渝03刑更441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3刑更4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05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渝024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1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四日。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山中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庞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