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3刑更4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05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渝024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1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四日。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山中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庞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