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04刑更9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2-26
案件描述
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内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请求情况
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即2016年12月记功一次,2017年6月记功一次、2018年1月记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景娥
审判员吕岩
审判员高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