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闽01刑更444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更44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9-20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5

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某1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柯景英

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