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更44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9-20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5
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某1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柯景英
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