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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刑更499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5   阅读:

审理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7刑更4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5-29

案件描述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白洮刑初字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8月25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更1083号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2月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长波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任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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