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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6刑终354号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06刑终3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0-22

审理经过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1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先后对被害人刘某、黄某、程某等5名儿童实施猥亵,对被害人刘某、黄某、赵某、胡某4名幼女实施奸淫。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4)、(5)项之规定,以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朱某1系农村孤寡老人,现已68岁,听力有严重障碍,一审法院判决朱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完全依据各被害人陈述进行定罪,完全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对四名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对三名儿童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中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形,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1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某1在实施第三起犯罪行为时,系犯罪未遂,并考虑被告人朱某1已满六十五周岁,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提出自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部分,朱某1强奸被害人刘某和黄某,被害人赵某和胡某,朱某1在该两起犯罪事实中奸淫四名被害人,被害人刘某和黄某、被害人赵某和胡某均陈述了自己被朱某1强奸的事实,并且刘某和黄某的陈述、赵某和胡某的陈述在很多细节上相互印证,被害人胡某的陈述与其母亲的证实相互印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客观真实,应予采纳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1犯猥亵儿童罪部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两名被害人陈述,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程某陈述,被告人朱某1供述猥亵了程某,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刘某陈述,同时还有两名证人程某和祝某的证实相互印证。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1提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海燕

审判员任遵忠

审判员吴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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