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6刑更22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8-29
案件描述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无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某1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石少刑终字第00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8年7月3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0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皓
审判员刘华锋
审判员段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