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8刑更33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10
案件描述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17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微湖监狱称,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某1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绪启
审判员程海军
人民陪审员郑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