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桂06刑终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30
审理经过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桂06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钟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钟某1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开办午托班或者参与管理午托班以及相关职业。原审被告人钟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1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某1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文星
审判员廖家胜
审判员李振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