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23刑更1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4
案件描述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文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2016年7月18日、2017年10月31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马龙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龙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龙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文先
审判员刘亚丽
审判员冯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