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10刑更13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14
案件描述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鄂05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某1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系老年罪犯。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江北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老年罪犯认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杨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知强
审判员许红卫
审判员赵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