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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终1023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刑终10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14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冀060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1到邻居贾某家串门,趁贾某女儿张某某(女,2010年2月17日出生)自己在家之际,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将张某某推倒在客厅沙发上,强行将张某某的裤子扒到膝盖处,用手摸其肚子、膝盖和阴部。后陶某来到贾某家,郭某1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证实今年三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吃完饭出去溜弯,看见贾某家大门开着,就走进他家。到客厅后看到贾某大女儿在客厅北边沙发上半躺着玩手机,其就坐在她西侧看电视,看了会儿电视陶某就去了,其就出来了,陶某也跟着出来了。事后贾某、贾某媳妇和贾某妈到其家里,说其摸他们女儿来。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点多钟,其在家中客厅沙发看电视,郭来子来到屋里,坐到北边沙发上。郭来子把其推倒在沙发上,把其打底裤和外穿的短裤扒到膝盖那里,一手摁着其肚子,另一只手往下扒其内裤,其用两只手拽住内裤,没有让他把内裤脱下来。郭来子摸其肚子和膝盖,用一只手指头伸进内裤里,摸其阴部。其嚷了几声没人答应,这时候胖爷爷(陶某)就进屋了,郭来子站起来,愣了一两秒钟就走了,胖爷爷也就跟着出去了。经张某某辨认,对其进行猥亵的郭来子即为郭某1。

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一天中午12点多,其吃过饭后去贾某家,一挑屋门帘看见贾某的大女儿头朝东、脚朝西侧躺在沙发上,裤子脱到了膝盖下边,上衣掀到肚子上边,郭某1趴在小女孩身上,手放在小女孩肚子下边、两腿中间,其转身就往外走,郭某1也跟着出来了。其又回到贾某家,小女孩说郭某1扒她的衣服,小女孩把衣服穿好后,其就走了。下午5点左右,其去了女孩的大娘吕某家,让吕某告诉贾某不要光把孩子自己放在家里。

4.证人张某、吕某、贾某、张文某的证言(张某、贾某系被害人张某某父母),证实2019年3月22日晚上5、6点钟,陶某到吕某家,让吕某跟贾某说,别让他女儿一个人在家,别让郭来子去他家,当天中午陶某串门看到郭来子在贾某家客厅摸他女儿张某某肚子。当天晚上7点左右,吕某把陶某说的事情跟张某说了。张某问女儿,女儿说郭某1摸她肚子。张某就到郭某1家,对郭某1媳妇说不让郭某1到其家里。过了两、三天,陶某到其家里说看见郭某1在客厅沙发上摸其女儿身上。张某又细问女儿,女儿说郭某1把她摁倒在沙发上,扒她的裤子,摸她的腿和肚子一些部位,张某和丈夫贾某、婆婆张文某就领着女儿找到郭某1家,一开始郭某1说没摸,女儿指着郭某1说就是他摸的,郭某1就不说话了。张某女儿自出事后一直挺害怕,问了好几次才说郭某1不但把其裤子扒下来,还摸她的敏感部位。

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郭某1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依法从重处罚。认定被告人郭某1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郭某1提出的没有实施猥亵行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郭某1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本案陶某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被害人父母均为证人,参与庭审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相同,原判决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1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上诉人提出证人陶某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经审查,本案案发突然,证人陶某进屋见到被告人趴在被害人身上等情形后即离开,被害人年仅9周岁辨别和表达能力均不足,且被害人陈述与证人陶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被害人父母均为证人,参与庭审属于程序违法的意见,经审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被害人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贾某、张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一审庭审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彦威

审判员张硕

审判员钱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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