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7刑更20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05
案件描述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辽0726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4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朝国
审判员庄丽洁
审判员姚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姚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