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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91刑更2568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2   阅读:

审理法院: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891刑更25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1-06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焕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15年11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8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魏焕成在服刑中获监狱四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焕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个表扬。2018年1月因偷窃受到监狱给予的警告处分一次。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其同时具有所犯之罪为严重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等数个从严情节,应从严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所提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及报请的减刑幅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焕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5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小平

审判员曹正祥

审判员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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