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刑终5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6-06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皖0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滕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滕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某1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某1撤回上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胡宏林
审判员沈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