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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397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刑更39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8-01

案件描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2015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779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6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认为,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冯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何祖斌

审判员郭正道

法官助理牛长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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