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刑更39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8-01
案件描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2015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779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6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认为,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冯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何祖斌
审判员郭正道
法官助理牛长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