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2刑更26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20
案件描述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上诉后,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唐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6日止。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某1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5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李某1的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静伟
审判员董皓月
审判员王宏伟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俞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