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黔04刑更7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6-03
案件描述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黔2301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48732.61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于2016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四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评为一个表扬;2018年1月评为一个表扬;2018年5月评为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评为一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民事赔偿未履行。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系累犯,且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芶薇薇审判员吴永顺审判员王明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