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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刑更38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6刑更3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19

案件描述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川132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邓某1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监督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2.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为民审判员朱敏

审判员王洲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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