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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刑更364号假释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5   阅读:

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8刑更3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5-20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皖18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新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章新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章新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新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及其父亲出具谅解书,同意章新玉假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

2、罪犯章新玉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章新玉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章新玉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谅解书,被害人及其父亲同意章新玉假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章新玉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章新玉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章新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章新玉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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